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自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4号以及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1986]215号等文件,规定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给予税收照顾后,各地方询问,集体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税收上有何优惠政策,经商得国家经委同意,现规定如下: 一、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 二、集体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 对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也可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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