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81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3]222号 2023-7-28 王雪沣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实施意见的提案(第0081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2022年重新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如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确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准。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改制重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性的优化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等。企业如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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