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授权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02]2号 2002-1-7 税屋提示——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按照省局甘国税明电[2001]56号文件规定,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实行审批制后,个别企业除按照授权限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因生产经营需要,尚需开具超出授权限额的发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企业需开具超出原审批授权限额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权限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审批,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更改原授权。开具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更改授权限额,恢复原授权。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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