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24]6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5
摘要: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4〕61号          2024-07-15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便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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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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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养老保险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改制前(含改制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所在月次月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国家规定的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数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在转制后新发生的费用,由转制后的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二)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津补贴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2-4个月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仍按事业单位执行,列支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五、内部退养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办法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缴费和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范围的工作人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补偿审批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月12日)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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