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24〕33号 2024-01-10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 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享受本通知规定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和相关凭证;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由省粮食、商务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给省级财税部门,承担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和承担异地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分别由属地粮食、商务和物资储备部门向同级财税部门提供。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粮食、商务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同级财税部门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享受上述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及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核实。 五、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已减免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定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0日 关于《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材料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明确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授权,我们起草了《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我们在全面掌握以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借鉴外省做法、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征求了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局和各市州财政局意见后,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报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起草《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梳理近年来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因此,我们起草《通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简化了审批流程,便于纳税人直达快享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对税收减免的管控约束力度。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授权,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6条具体政策,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包括承担粮、油、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享受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具体范围等。二是明确企业申报减免税的备查资料,包括储备计划、财政资金凭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三是明确部门信息交换方式,包括各级粮食、商务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向同级财税部门提供委托储备商品企业名单,以便财税部门加强监管。四是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监管职责以及对违规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处理规定。五是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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