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发放的福利是否折算价值后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以实物发放的福利应折算价值后,合并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法规,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关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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