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公司收购外资企业100%股权后,保留该公司法人资格,成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只是企业性质由外资变更为内资,那么此期间享受减免税期间的所得税优惠是否要补缴? 如您问题所述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100%股权后变更为内资,成为贵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上已不是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七十四条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贵公司所述的情况,应按规定应当补缴经营期间享受的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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