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3.国税发[1999]39号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笔者注:即1999年3月8日,执行时间是在国税发[2000]93号做了修改的)。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3) 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财税[2007]1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 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或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摘自国税发(93)151号) (4) 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摘自国税发(93)151号) 石灰氮既可作为化肥使用,又可以直接用作农业的脱叶剂、除草剂。所以,对凡销售给农药生产单位用于生产农药制剂的,1994年9月1日起,暂按农药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苏国税发(94)046号) (5) 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各种地膜、大棚膜。 (摘自国税发(93)151号) (6) 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 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拖拉机底盘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1]248号) 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2]89号)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118号)。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构。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梗机、开沟匍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物物种子或身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身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身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 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 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 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 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农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 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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