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业发展财税政策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9-09
摘要:增值税 1.农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5.农业合作社优惠
自2008年7月1日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8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37号

营业税
1. 农业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 穗地税函[2009]148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8]90号

2. 农业技术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2]2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002号)

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 穗地税函[2009]148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9]137号)
4. 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低税率征收。
  (注:财税[2004]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5. 农村医疗机构
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说明:财税字[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已停止执行)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 穗地税函[2009]148号

印花税
1.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注:国税地字[1988]37号)
2. 农业合作社
自2008年7月1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81号

个人所得税
  1、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国税发〔200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2、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注:国税发〔200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3、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注:国税发〔2004〕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4、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国税函[1997]87号)

企业所得税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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