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四字[89]12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2-09
摘要:关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贴花范围问题。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说明以单据(包括仓单、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其他单据暂免贴花。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89]云税四字第12号          1989-02-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删除本法规中第六条。
  3.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五条废止。
  4.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1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五条废止。
  5.依据云税地字[89]87号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本法规第五条条款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贴花范围问题。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说明以单据(包括仓单、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其他单据暂免贴花。

  二、关于应纳税凭证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应如何贴花的问题。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根据施行细则第19条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无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应请外汇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协助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营业帐簿贴花范围问题。根据《印花税施行细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营业帐簿只就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帐簿中的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贴花。

  四、关于其他帐簿中使用活页帐,应如何贴花的问题。对其他帐簿使用活页帐的,按其装订面册后的件数定额贴花五元。

  五、[条款废止]关于资金帐簿与其他帐簿合订为一本的贴花问题。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与其他帐簿合订为一本的,除按照所载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外,另再定额贴花五元。

  六、[条款删除]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所有权归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补充的、集体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的、税后积累补充的、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三)私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的、税后积累补充的、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七、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的贴花问题。为了保证贴花规范化,对房屋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律粘贴一枚面值五元的印花税票,不允许粘贴小面额印花税票;印花税票的粘贴位置:订本式的权利许可证照粘贴在内封面的左下角,单页式的权利许可证粘贴在正面左下角。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 国税地[198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账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账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账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账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账夹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