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9号文件的通知 吉财农税字[1991]60号 1991-02-26 现将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9号 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财政厅 1991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1]财农税字第9号 1991-02-02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1991]中油字第12号文《关于免征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修建地下油气管道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你公司所属企业从事地下油气管道建设占用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按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执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地按条例规定照章征税。 请你公司支持和协助我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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