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551号 1997-11-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排水实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088号)收悉。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自来水使用量向用户加收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属于“代收款项”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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