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8]235号 1998-06-30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3.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条款废止。
破产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破产企业进行税款结算,积极清理欠税,核实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数额。 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破产企业的欠税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个税种进行全面核实。 破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以破产企业进入清算期前的欠税额,扣除进入清算期前的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和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后的余额,作为破产企业应清偿的欠税额。若企业的欠税额为负数(不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属多缴税款的,应予以退税;属留抵税额的,应当允许其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还有余额的,不予退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 企业应缴未缴税款资料,说明破产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数额以及有无纳税担保等情况。 二、人民法院发布企业破产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积极参加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协调处理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涉税事宜。 三、破产企业在和解整顿期间或破产清算过程中,出售和变卖破产企业的应税货物,或生产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原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税;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一般纳税人按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征税款;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纳消费税的汽车应按6%计征增值税。 (二)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销售额乘以6%计征税款。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销售额乘以4%计征税款。 对破产企业出售或变卖本企业生产的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应同时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发布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收回企业的全部发票和发票购领簿,实行代管监开,并将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五、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按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偿税款、滞纳金、罚款数额,及时组织入库。对无法清偿的欠税额,凭法院的裁定书经县(市)级国税机关批准,予以核销,并将核销数额通知本级计财部门,以法院裁定书影印件作核销欠税的原始凭证,同时报送地、州、市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备案。 六、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由主管国税机关注销其企业税务登记,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对企业破产前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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