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468号 1999-09-06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按《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凡与税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工效挂钩”的,可按核定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三、[条款废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市局《关于印发〈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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