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9]4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06
摘要: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468号             1999-09-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按《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凡与税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工效挂钩”的,可按核定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三、[条款废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市局《关于印发〈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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