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211号 2003-07-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的规定,市局决定从2003年8月份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简称“一窗式”管理)。为保证“一窗式”管理的顺利推行,现强调及明确如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各级国税机关的每一个税务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全面理解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到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当前深化征管改革,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各区局、分局要把落实“一窗式”管理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共同研究制定本局的推行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局的推行工作按期完成。 为加强对推行“一窗式”管理的领导,各区局、分局应成立推行“一窗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管理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局、分局以及计征局的有关业务、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二、狠抓落实,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按期推行到位 目前各区局、分局的办税大厅、窗口设置、人员配备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区局、分局已经推行或者已经具备推行“一窗式”管理的条件,有的区局、分局还待进行窗口调整后才可实行“一窗式”管理。为确保“一窗式”管理按期推行到位,各区局、分局应按市局的部署调整窗口设置,统一设“申报受理”窗口对外办理纳税申报及IC卡报税事宜,设“申报复核”窗口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复核。各区局、分局有关窗口调整及人员配备工作,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确保在8月份征收期全面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窗式”管理。 三、加强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问题和反馈信息 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一窗式”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解决推行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学习和了解,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推行工作,掌握“一窗式”管理推行和运行的第一手情况,建立“一窗式”管理推行进度的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自2003年8月份开始,各区局、分局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必须将推行“一窗式”管理的有关情况及“票表稽核”总结向市局书面报告。 四、做好宣传解释,争取纳税人的配合和支持 (一)向纳税人宣传,实行“一窗式”管理的目的在于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解决一次纳税申报需多次排队办理的问题。 (二)通告纳税人从8月份开始纳税申报、IC卡报税统一在“申报受理”窗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外还需一并携带报税IC卡和软盘; (三)为在申报期内集中人力与窗口做好纳税申报的受理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从8月份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为每月的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原则上只受理纳税申报与IC卡报税,不受理抵扣联认证,抵扣联认证一般安排在申报期结束后至月底之间进行,人力与场地许可的区局、分局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申报期内保留单独的认证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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