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条款失效] 大地税发[2003]162号 2003-08-31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条第(七)款、第四条有效。
为解决当前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计税依据偏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偏高,各区、市、县综合征收率不统一,税收负担不合理等问题,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作如下调整: 一、营运收入 (一)市内四区:9,000元/月辆; (二)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金州区: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7,5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7,300元/月辆; (三)旅顺口区:5,700元/月辆; (四)普兰店市、庄河市: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上车型6,0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5,800元/月辆;
二、计税依据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运收入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运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体出租车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全市统一确定为20%。 三、承包、承租企业出租车的承包人、承租人,个人所得税定额统一调整为60元/月辆。 四、上述调整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连市个体出租车单车税收月定额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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