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15号 2004-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国家通过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超出期限且未经省局批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拒绝受理该笔退免税业务。 二、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方可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三、由于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正在开展中,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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