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分删除]开具《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要提供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居民身份证明(指《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或外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来华工作情况说明(包括来华人员名单、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供经企业确认的中文文本并加盖公司印章。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也应加盖公司印章。 根据同一个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生两次以上付汇的,申请人在首次付汇申请开具税务凭证时应提供完整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在以后付汇申请开具税务凭证时可不再重复提供上述完整资料,只需提供资料中有关本次付汇的条款项目。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有歧义的,责令补正或重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出具相应的售付汇凭证,并及时登记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 各类税务凭证按照统一格式,各开具机关可自行印制,并做好领、用、存等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应按税务凭证类别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项目,应建立分项台帐。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所开具税务凭证的跟踪管理工作,重点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付汇次数在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项目和付汇金额较大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税务凭证开具机关的跟踪管理主要是对申请人售付汇项目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更、申请售付汇项目与实际经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可通过实地调查、与国外税务当局的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的跟踪管理主要是对开具机关开具税务凭证所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开具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可以就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也可以实地调查以及与国外税务当局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各级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开具税务凭证适用税收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及时更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及时移送涉外税务审计或稽查部门处理;发现涉嫌避税的,及时移送反避税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或扣缴所得税的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2、《售付汇税务凭证台帐格式》; 3、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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