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7]109号 2007-03-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指[2006]5号,以下简称《捐赠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按照《捐赠办法》捐赠给“2008”工程建设的物资支出,凭市民政局开具的捐赠凭证,依据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未超过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鉴于加强“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政策性较强且涉及面较广,请各单位加强“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意识,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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