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8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6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五)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见附件3)上报;省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省(区、市)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上报内容为截止到12月31日或6月30日的累计情况。上报方式除纸质件外,同时通过FTP上报电子文档,上报地址为“ 137.16.16.123/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土地增值税/重点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30日和7月30日。

  (六)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在2007年7月10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累计情况按附件3的要求通过FTP报省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11户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名单

  2. 省局负责监控的11户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名单

  3.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

  4.省(区、市)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