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见附件3)上报;省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省(区、市)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上报内容为截止到12月31日或6月30日的累计情况。上报方式除纸质件外,同时通过FTP上报电子文档,上报地址为“ 137.16.16.123/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土地增值税/重点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30日和7月30日。 (六)各市州地税机关要在2007年7月10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累计情况按附件3的要求通过FTP报省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11户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名单 2. 省局负责监控的11户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名单 3.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信息表 4.省(区、市)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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