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7]18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3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评的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对全省纳税人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188号      2007-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评的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对全省纳税人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不仅是税收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一种变革,更是税收管理工作中新的管理理念的体现。建立严格规范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既可以鞭策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又可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这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对待,引导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而且事关纳税诚信体系的建设。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以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一要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对内要加强相关文件的学习,着力提高税务干部诚信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提高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水平和质量。对外要利用各种媒体,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二要强化部门配合。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政策性强,内容多,评核难度大,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国税、地税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合理分工,共同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三要完善领导机构。为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调整河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河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名单附后)

  河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税务机关都要联合成立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

  鉴于国税、地税系统基层征管机构设置不尽一致的实际情况,在联合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时,应按照同级税务机关联合组成的原则设置。

  三、评定范围和期限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全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不含税务机关代征的各种基金、费用)并纳入税收管理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暂不评定)。

  评定期限为2005、2006两个纳税年度。对截止2007年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周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纯地税户由地税机关负责评定。

  四、评定方式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此次评定采取人机结合,以计算机抽数为主,人工核实为辅的方式进行。首先由省国税局和各市地税局数据处理机构根据评定内容与标准分别提供A、B、C、D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参考名单,然后由基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对名单进行核实。最后由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认定A级纳税人,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认定B级纳税人,县(市、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认定C、D级纳税人。

  五、评定内容与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准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准期申报准确率;

  5.按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上述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项分值明细参见附件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明细表(附表2)》)。

  (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1.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2)两年内(2005、2006两个纳税年度)有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4)评定期前两年(2003、2004两个纳税年度)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取得假增值税抵扣凭证(指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假“四小票”)的税务行政处罚除外。(5)财务核算不健全的;(6)至评定日为止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的。

  2.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3.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国地税机关同时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2)评定期内(2005、2006两个纳税年度)同时存在以下问题的,准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3)两年内(2005、2006两个纳税年度)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取得假增值税抵扣凭证(指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假“四小票”)的税务行政处罚除外。。(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4.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2)两年内(2005、2006两个纳税年度)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七)上述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六、评定时间及评定程序

  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按本通知的规定,向所辖纳税人公开和宣传解释纳税信用等级的分类、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期限和时间安排等。

  省国税局和各市地税局数据处理机构分别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定标准,从信息系统中抽取数据,向县级国税局、地税局提供A、B、C、D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参考名单(名单样式见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附表1)》)。

  (二)核实比对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各基层单位根据市国、地税局提供的参考名单,结合信息系统数据和日常税源管理及纳税评估工作中掌握的信息,科学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度。

  各基层局核实调整后,国地税机关进行协商、比对,对两局认定不一致的纳税人,依据从低原则进行认定,最终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

  (三)认定、公布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

  1.认定工作。对初审成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各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十五日,然后报省级评审委员会认定。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分别对基层局报送的B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汇总认定。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C、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汇总认定。

  2.公布工作。省局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利用网站和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市局对评定为A级和B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选择适当方式对外予以公布。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对评定为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室)予以公布。

  七、激励与监控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一)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二)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对其纳税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先比对、后抵扣的辅导期政策;

  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7.对纳税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8.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1.A、B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为C级:

  (1)因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而实行核定征收的;

  2.A、B、C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为D级:

  (1)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有虚开或者代开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非法购买或者购买伪造发票,以及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行为的。

  (4)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的。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户籍管理。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确保评定结果的一致性。同时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契机,认真开展户籍信息比对,清理双方的漏征漏管户,积极探索户籍信息交互比对的有效方式,建立户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减轻“两个负担”,落实办税公开。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两个减负”的指导思想,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对于数据处理机构提供的参考名单,应组织基层人员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掌握的信息认真核实,一般不再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实地核实,以减轻纳税人和管理员的负担。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和期限、评定方式、评定内容与标准、评定时间及程序、评定的结果和后续激励与监控措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及纳税人公开,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三)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备案报送。各市应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要形成EXCEL电子文档,存各市国税局和地税局作为备案信息。各市请于10月20日前将评定结果分类以EXCEL电子文档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

  河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胡秋生(省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谢江宜(省地税局副巡视员)

  成员:张平信(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刘子剑(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处长)

  贾金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于兰社(省国税局计统处处长)

  吴玉刚(省国税局法规处处长)

  姜涛(省国税局涉外处处长)

  窦自铁(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

  郑先海(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吴国君(省国税局数据处理中心主任)

  杨聚好(省地税局征管处处长)

  韩喜辰(省地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处长)

  崔玉清(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何培英(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处长)

  王蕴瑭(省地税局计统处处长)

  单玉森(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

  田祖荣(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王宏顺(省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附件:(略)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附表1)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明细表(附表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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