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8〕282号 2008-12-1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总局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2007〕282号)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予以调整,并对有关税收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的业务 依据《决定》将《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中第62、64、125、130、147、43、143、139、140、146、150、129、38、148、132、141、135项办税业务予以取消。 二、调整的业务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行政审批取消后其业务改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应《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20项业务的办理及操作指南内容不变。 (二)《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46项,纳税人报送的主表中不必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报送的主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更名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的内容不变,其他报送资料不变。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核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审核期限为5天。审核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3项,纳税人报送主表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改为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式与“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相同)。 (四)《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131项,审批权限调整到省局,其“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改为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述业务调整后,请各地做好相关涉税文书的修订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取消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行政审批后,各地要继续实行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制度,并切实加强对“两簿”的管理。 (二)取消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后,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推行范畴,凡是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三)《决定》中下放管理层级第20项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属不存在的业务,不予执行。 (四)《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2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政策已调整,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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