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藏国税函[2009]150号 2009-7-9 税屋提示——依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本公告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5]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专用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但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将纳税人提供的房屋权利价值、房屋结算单或单位集资建房价格证明,以及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价值证书等作为扣除凭证,以售房收入减去扣除凭证记载的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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