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后,好多政策不明确,探讨、请示不断。深有感触,于是有了下面这几段文字,算是本人对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如何理解把握的一点肤浅的理解,请诸位老大指正。 古人总结的很精辟,所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长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另一个原因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不能准确的使用词汇,最常见的就是“当”“可”不分,搞的从事实务的同志和纳税人不知道应当是“权利”还是“义务”。 在很多政策不明确的情形下,不少同志喜欢引用政策制定者当初的目的,来解决一些疑难问题,这也是某些参与制定政策的同志的讲座、书籍比较卖座的重要原因。这种思路,既准确,也不准确。立法者的原意,需要尊重,但必须是在条款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之内。 之所以这样理解,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三,江山代有人才出,后来者虽然处于有权解释的地位,也未必清楚当时立法者的原意,仅仅是“居高声自远”而已。 第四,时过境迁,追求当初的立法原意,可能实际效果无异于刻舟求剑。更何况经常有”有心插花花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这样的尴尬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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