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实施,对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税务师事务所是重大利好。 “新《办法》的出台,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而言,可谓一大利好。”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李波说。李波介绍,新《办法》除保留了老《办法》中关于资产损失外部证据的列举中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的规定外,在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关于应收款项资产损失、第四十五条关于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均明确规定须提交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损失需提交的证据资料中,新《办法》将老《办法》中“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改为“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因此,新《办法》传达出更为明确的信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将更加借助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 税务专家郭伟认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中,税务师事务所担当的责任至关重要。新《办法》实施后,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增加,纳税人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帮助整理、准备资料。在这类业务中,税务师事务所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收费较低,但业务量会增加很多。对新《办法》规定必须提供涉税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对鉴定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责任,业务风险较大。总体来说,新《办法》的实施,为税务师事务所拓展鉴证业务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也加大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如何在风险和利益之间的取舍,是税务师事务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孙洋说:“新《办法》的实施对税务师事务所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申报扣除制下,企业为了规避税务风险,必然要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将增加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但同时也将风险部分转移给了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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