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号公告出台后,几位大师的解读都非常精彩,尽管有些观点我有不同看法。但见到“也谈总局第34号公告”帖子,我感到偏差较多,把总局文件说的一无是处,实在隐忍不住,也说说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蓝色字【策反】内容是我的看法,其他颜色字是原文。
也谈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周运考)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策税:总局把纳税人看成神了:1、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本省有多少家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如何知道?2、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如此绝密资料,金融企业会泄漏给普通的纳税人?
总局发文的人习惯了坐机关、想当然,要一般纳税人提供这些资料这不是刁难波?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他们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他们是不会提供这些资料的,既使能提供这些资料的,你要成千上万纳税人为了应得到的税前扣除,花费不少的公关费,乃至时间精力,倒不如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公布。
纳税人凭合同约定利率和利息发票支付了利息费用,就应得到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怀疑其合理性,根据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税务机关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资料。
【策反】并非总局把纳税人看成神了,而恰恰相反,总局考虑到纳税人在这个问题上可能面临的困难,才提出“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法。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利率又超出正常水平,那只要你能举出符合省内一家金融企业利率水平,那你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如果你实在举不出,只要利率符合正常水平,不需举证,照样可以全额扣除!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策税:总局又强人所难了:“由企业统一制作”,是不是每一个企业都办一个服装厂?
【策反】“由企业统一制作”就是要每一个企业都办一个服装厂么!不敢苟同!“统一制作”应包含统一定做等多种形式。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策税:“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为什么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呢?
【策反】“可以”的表述表明该条是授权行规范,纳税人有自主选择权,当然允许作为费用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策税:拆旧建新,旧的不在的,旧的实物不在了,成本却保留?实物流、成本流本应一致,总局硬要分离,将本可一次性扣除的己拆建筑物成本,改为按折旧分期扣除,似乎在克扣纳税人。
【策反】这个问题只是个时间性差异,处理方式不同而已。怎能说克扣纳税人!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策税:“初始出资”:这是啥概念?是公司成立时,还是第一次?难道以后增资出资不算?
“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可按约定比例,为什么不依呢?
【策反】又一个不敢苟同!“初始出资”既包括第一次出资,也包括后续出资。我认为这里的“初始出资”应理解为投资的计税基础!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策税:?“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难道损失、其他支出不适用,只适用成本、费用吗?
【策反】再一次不敢苟同!“损失、其他支出”原本就属于广义的成本费用!
七、本公告自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策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前总局的文件都是按“追溯调整法”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何此次按“未来适用法”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太随意了吧。
【策反】总局原意是为了方便纳税人,避免频繁的调整。怎么在有些人看来反倒成了“随意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