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务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力度。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为突破口,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所得税的检查;以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为重点,加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得税的检查;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抓手,加强非居民企业低价转让股权的检查;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为依据,加强对不征税、免税项目和不需开具税务证明对外支付项目的税务检查;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为依据,加强对协定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税收协定的滥用。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服务融入纳税服务的大格局,利用“12366”服务热线、网上办税厅、“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学校、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积极受理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对重点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供点对点个性化服务。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我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市(州)、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设置专(兼)职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具体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州)局设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负责本市(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指导、培训;负责与市(州)级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联系会议的组织与落实,收集、整理并及时下发相关涉税信息;负责本市(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督导、检查;负责本市(州)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的检查、统计、上报;负责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上报。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事项的组织牵头、信息收集整理、信息发布、政策指导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税源监控、日常巡查和定期核查工作。 县(市、区)局在政策法规科应设置国际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执行、培训及纳税服务工作;负责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联系会议的组织与落实;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下发;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管理台账的建立;负责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的复核与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检查工作;负责受理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或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统计、上报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负责向税收管理员分解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下达的工作指令;负责组织税收管理员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源监控、整理和上报相关涉税信息;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合同项目的备案管理;负责组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实地核查、日常巡查工作。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派专人负责登记政策法规科下发的涉税信息、日常税源监控主动发现的涉税信息,及时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第三十七条 市(州)局按年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重点监控单位名单,并视情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可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名单,及时将任务分解到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人,由具体负责人告知税管员重点监控的涉税事项,税管员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调查表》(见附件),反馈给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局将把本办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调查人: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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