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需考虑几个因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卫东 金玉 齐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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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22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务处理需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计算折旧的基数。计算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务处理需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计算折旧的基数。计算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计算折旧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7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计算折旧的起止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计算折旧需合理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计算折旧的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计算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享受加速折旧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类:
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法的具体方法有三种:
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
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的,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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