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由于企业自2008年度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时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当时必然是符合规定的,但5年的过渡期内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每年都严格审核,因此在今年“两免三减半”过渡期的最后一年,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一项专项工作来抓,防止税款流失。 笔者建议,一是对5年来企业的经营业务内容进行审核,发现经营业务内容有变化而不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或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二是对企业性质进行审核,由于有些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又不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导致税务机关掌握信息滞后;在税务机关内部,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由征管部门负责,股权转让由管理部门负责,减免税由税政部门负责,容易导致信息脱节,因此建议税务机关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对正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的企业进行一次股权转让检查,审核其是否还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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