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1998]206号 1998-05-22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2年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各地来电来函反映:要求对转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予以解答。经研究,现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两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实行买断职工工龄过程中,以库存的应税产品按成本价或原价给付本企业职工,因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按税法规定,应按企业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若属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二、对转制企业,凡按规定可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债权、债务(包括欠税)全部由新企业承担并在财务会计方面延续核算的,其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额留抵数可继续予以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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