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25
摘要: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07-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02月13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第八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备案。

(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四、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应按本公告附件1、附件2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其中:附件1适用于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附件2适用于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

前款所称有明确的执行期限,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了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起止期。超过截止期,该税收优惠政策自动失效。

五、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六、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七、对资料完整齐备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附件3)。对网上备案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仍未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网上备案信息。

八、[部分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可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办理。

十、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一、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优惠期间均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

十三、纳税人在备案有效期间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十四、各类备案表、清单等具体格式请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查询。

十五、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实施前,已备案的,不再调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doc

2.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doc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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