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税发[2013]87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08
摘要: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新兴产业发展,现结合温州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从事新材料-合金材料、激光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医药设备、智能电网设备、工业自动化、高端设备、航空器材、生物医药等行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在税前加计扣除。

  2.潮汐发电企业从事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从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规定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利废企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150%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条件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生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内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六)引导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钱彦富;牵头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符合条件的个人著作权转让,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现代物流与服务业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国际及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3.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牵头领导:张志芳、钱彦富;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增值税。

  以上相关政策执行期间,上级有关部门如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的,按上级有关部门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分析掌握政策执行效果

  1.就企业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实际,做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新兴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重点产业基地、重点企业名单及其状况,建立新兴产业企业的税收资料档案,为全方位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奠定基础。并针对新兴产业研发、市场推广、成长成熟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上下游产业配套政策等,开展有重点的政策诉求调研。[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所得税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2.建立新兴产业经济税收分析机制。要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合作,扩大新兴产业第三方数据来源;要运用好现行信息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各类平台,开展新兴产业及其行业明细、重点企业的税收统计分析;要建立新兴产业经济税收分析制度,积极尝试与企业专家、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同阶段新兴产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税收贡献、诉求,提出前瞻性、实用性强的政策建议,为新兴产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服务,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牵头领导:万安琪;牵头单位:收入核算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四、优化纳税服务,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

  1.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辅导。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政策送推活动。丰富和规范税法宣传内容,突出政策解读、热点难点解答、典型案例剖析、办税流程和纳税人权益的宣传。组建纳税服务税企联系网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整合咨询渠道,通过电话、网站、短信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咨询选择。重点做好新兴产业的涉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减少涉税风险。[牵头领导:徐利宁;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2.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优化办税服务措施。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推进自助办税区建设,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打造功能全面、方便实用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渠道。对新兴产业中的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要挑选业务精通、知识面广、善于学习和服务的业务骨干,开展一对一服务,及时回应企业深层次的服务需求,建立与企业主动沟通交流、为企业服务的常态机制,把税收业务与企业的经营业务有机结合,实现政策服务效应的最大化。[牵头领导:徐利宁、万安琪;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征收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3. 规范税收执法,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在全省国税系统率先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全面推广运行“基层单位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按期开展ISO内审执法检查,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牵头领导:张志芳;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本意见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扎实推动温州企业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发展,为温州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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