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模式调整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广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1-20
摘要:根据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1号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模式将作调整。2013年11月19日,广州国税相关负责人就出口退免税新政作了在线解读。以下为解读内容。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

  张艺[主持]:有没有什么新的服务措施或规定,便于纳税人更好地去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有的。1.新政策再次重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2.新政策明确了企业可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包括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况,办理退税的情况、政策变化、即将到期未申报数据提醒等。3.新政策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张艺[主持]: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但为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30号公告,规定了进行重点管理的企业类型,下面我们请杨组长介绍一下具体是哪几类企业。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以及年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2)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3)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4)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6)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7)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9)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张艺[主持]:杨组长,请问对于这些重点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如何开展日常管理的?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1.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3.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张艺[主持]:那么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货物退(免)税时是否还需要提供收汇凭证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张艺[主持]:据了解,实际操作中,小部分出口企业可能会提供虚假的收汇资料,杨组长,请问对这一类情况税务机关将作何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
  
  张艺[主持]:那么,当税务机关发现收汇疑点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张艺[主持]:根据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1号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模式将作调整,龙处长,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新旧两种申报模式的区别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新旧两种申报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有所不同:新模式要求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2.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3.经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现有模式要求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只需要收齐出口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也可申报。可见两种模式的差异在于新模式申报时不但要有规定的退(免)税凭证,而且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
  
  张艺[主持]:如果出口企业在预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不符,应该怎么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3.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张艺[主持]:若是到了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方面一定非常着急,可有解决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张艺[主持]:像这种情况,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可以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限制,规定上增了弹性,企业也添了安心。感谢杨组长的介绍!广州国税出口退税规模很大,王局长,您能否谈谈我市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今年我局为进一步支持外贸经济发展,扶持出口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做到应退尽退。一是保障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审批、次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退库;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缩短退税相关信息的传输时间和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作用,如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申报免抵退税;3.简化办税单证和优化审核流程,加大信息化手段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和无纸化,节约了办税时间和成本。4.强化退税服务,扶持出口企业发展。降低A类和B类生产型企业出口额的标准上,在现行其他规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A类生产型企业的年应退税出口额标准由8000万万美元降为5000万美元,B类生产型企业的年应退税出口额标准由5000万美元降为3000万美元。5.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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