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模式调整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国税
作者:广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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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20
摘要:根据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1号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模式将作调整。2013年11月19日,广州国税相关负责人就出口退免税新政作了在线解读。以下为解读内容。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
张艺[主持]:今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扩大到了全国范围,那么在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新的政策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所有政策文件进行了整合梳理,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出口退税方面涉及的文件主要是《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附件4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
张艺[主持]:那么就是说今年8月1日后,新出台的财税[2013]37号文和47号公告与原来“营改增”在部分省市试点时政策是有变化的,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在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方面的调整了什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是的,这次新出台的财税[2013]37号文和47号公告涉及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是有所调整,主要是完善和修订了以下6个方面内容:1.把港澳台运输服务列入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2.调整了以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3.设计服务的范围增加了“广告设计”、“文印晒图”服务;4.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调整为采用免退税办法;相应地规定了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采用免退税办法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凭证和报表;5.取消了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6个月内各月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款,在第7个月一次性办理退库的规定;6.增加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若放弃零税率,可选择免税或征税(须提供声明,并36个月内不变)的规定。
张艺[主持]:请问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主要有哪些?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王峰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张艺[主持]:好的,我们了解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下面我们请龙处长继续给大家介绍适用免税政策的服务范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适用免税政策的服务包括: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6.从事国际运输、以及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的。7.(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张艺[主持]:我们知道,39号公告规定了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龙处长,您可否介绍一下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什么样的退(免)税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张艺[主持]:听说在运输服务中还有“期租”、“程期”、“湿租”这一类服务,这些服务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上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从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张艺[主持]:请问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艺[主持]:如果纳税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提供运输服务,这是否也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张艺[主持]:计算增值税退(免)税必须了解其计税依据,那么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应该如何确定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龙萍处长:(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张艺[主持]:如果纳税人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但同时有货物劳务出口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划分计算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杨组长,您可否为大家解开这个疑问?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好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张艺[主持]:不知道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是否与出口货物劳务一样?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张艺[主持]:大家注意,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将作征税处理,这一点与出口货物劳务是不同的。但是也有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对吗?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是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47号公告附件5),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张艺[主持]:如果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杨建军纪检组长: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张艺[主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后果严重,各位纳税人可要切记勿以身试法。感谢三位嘉宾对出口退(免)税新政策的详细介绍,相信现在大家对新政策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下面我们来解答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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