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75号 2000-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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