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4]112号 2014-10-29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 现将《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规范统一的“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实施方案如下: 一、同城通办区域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选择到地税部门的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区域分为省内通办、市内通办、城区内通办、县(市)内通办四种。“省内通办”即可在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市内通办”即可在设区市全市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城区内通办”即可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不含县级市、县区)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县(市)内通办”即可在县(市)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实行通办。 二、同城通办范围 (一)省内通办业务 “省内通办”服务范围的涉税事项有5大类7项,具体为: 1.涉税咨询类 纳税人可就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涉税事项,向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电话或拨打江西地税12366热线咨询。 2.发票类 (1)有奖发票兑奖。消费者凭中奖发票原件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发票真伪查询。纳税人凭发票原件(待检验发票)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发票使用情况查询。纳税人凭发票原件(待查询发票)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表证单书领取 纳税人可到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拷贝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的纸质或电子表证单书。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如需取得完税证明,可凭本人身份证明(本人申请)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扣缴义务人代为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向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5.网上申报 办理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地税部门电子申报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纳税。 (二)“市内通办”业务 “市内通办”服务范围暂比照“省内通办”业务执行(除试点地市外)。 (三)“城区内通办”业务 “城区内通办”服务范围的涉税事项有6大类34项,具体为: 1.税务登记类 (1)设立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2)设立税务登记(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4)设立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变更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6)房屋情况登记。纳税人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7)土地情况登记。纳税人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土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8)车船情况登记。纳税人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9)税务登记验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0)税务登记换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等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纳税人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2)税务登记证件损坏补办。纳税人凭损坏后的税务登记证件残件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凭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纳税人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等资料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15)外埠报验受理单。纳税人凭外埠报验编号到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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