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按照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于2015年3月13日正式启动,第一批于5月31日截止,第二批于7月31日截止(2012年已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继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进入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一、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认定企业应做事项和应准备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录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名单”(2014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2008-2011年度补充名录)、(2013年度补充名单),如不在名录的中介机构必须到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登记备案);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认定业务流程 1、申报认定和受理 (1)申请认定的企业,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注册登记,获取用户填报号。 (2)2009年已认定并在2012年已复审的企业,2015年可以直接进入认定流程,如注册信息表内容有所变更,需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核心信息修改后再进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申报。 (3)根据获得的用户填报号,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见填表说明),填报过程中注意保存,再次开机后,仍可以对未正式提交之前的保存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填报完成后网上正式提交,一旦网上正式提交后则不能退回(请注意以上二批具体办理时限)。 (4)网上正式提交后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送到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即企业税收由区县税务局征管的送到区县科委的业务受理部门,注册在高新区内的企业送到高新区各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附:各受理地点联系表)。 (5)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是指标审查,即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近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二是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并在网上确认,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汇总表(盖章)一并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2、审查及复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复审意见,并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备案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复审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新的证书编号后,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为做好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从今年三月开始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办公室地址: 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业务咨询电话: 夏洁:53080900-303 吴蓓蕾:53080900-306 方皓:53080900-13323119274 顾维民:53080900-30523112523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64680066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