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适用范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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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1996-0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
一、《办法》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一)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
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1.从地域来看,“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办法》。“异地”,是指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如果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为同一地的按照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基本原则申报纳税即可。只有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非同一地,才需要实行建筑服务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机制。之所以将跨县(市、区)界定为“异地”,主要是从我国行政区划的层级以及财政收入支配层级的角度出发,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以县(市、区)一级为宜。
注意这里的“市、区”是指与“县”平级的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2.从主体来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办法》。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按照现行规定,个人中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税收管理,自然人无须进行税务登记,没有机构所在地的概念,此外对其设定过多的管理要求也会增加自然人的办税成本。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对应地,《办法》也将自然人排除出适用范围。
3.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并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
(二)2017年5月1日以后扩大不预缴区域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将可以直接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完成开票申报。
所以,从2017年5月1日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调整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 |
申报审核: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税总发[2017]99号) |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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