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商发[2015]23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30
摘要:为构建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公示的抽查检查结果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公示该结果的工商部门更正,工商部门应在收到更正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填写《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工商部门公示的抽查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公示该结果的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工商部门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填写《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更正。

  第八章 抽查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档案。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档案一户一档,由登记管辖机关保存管理。

  第四十条 工商部门应将抽查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回执、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案件线索转办记录等书式材料及时整理归入相关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委托检查形成的相关书式材料,应于检查结束后,由受委托部门整理移交委托部门,归入相关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档案,统一保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公示信息的个别检查、经营异常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书式材料,统一归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档案保存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档案的具体管理、查询、利用等相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监管档案长期保存,国家和省里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及考核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建立责任制,确保抽查工作落实。

  第四十六条 下级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工商部门有关公示信息抽查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工商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及上级机关要求,组织对市场主体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的相关文书式样,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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