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都没有对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者定义,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说法呢?翻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定说法的有: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1〕173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09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我们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概念: 差旅费,泛指因公(企业)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二、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差旅费问题: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与企业差旅费补助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对企业误餐补助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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