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包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放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礼单有什么? ◎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除列举的7个行业以外,其他的都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增加了加计扣除的费用。比如,人员人工费用中增加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中增加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简化了会计核算程序。企业只需对研发费用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放宽了申报期限。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的,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减少了纳税人预缴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预缴环节可以享受。 ◎细化了不得加计扣除活动的范围。明确不适用加计扣除的7项活动。 ◎规定了境外开发不得享受的内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原规定没有此项内容。 ◎减轻了优惠备案负担。涉及研发费备案的资料只有2项,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其他相关资料不需要备案,留存备查即可。 领取注意啥? 新政策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汇,纳税人要关注几组数字: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点评人:王海涛 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税局 礼包五:新能源车船可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礼单有什么? ◎已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可申请退税。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尽显税法公平,促进节能环保。 ◎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通过信息采集、加工、分析、比对、共享,实现信息管税,加强税源管理,完善部门合作,提高车船税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 ◎实施风险管理,既可防止税收流失,规避执法风险,又可防止重复征税和纳税人应享受优惠而没有享受到优惠,规避涉税风险。 领取注意啥?◎代征单位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 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纳税人可自由选择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税,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已缴纳的或有减免税证明的不再代征),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税务机关可委托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代征车船税,同时向纳税人出具代征税款凭证。 点评人:杨爱红 廖永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国税局 礼包六:新目录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礼单有什么? ◎修订原《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出台2015年修订版,明确对符合新目录的所列装备及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领取注意啥? ◎上述两个新目录中所列设备及商品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所列设备与对应生产所需的进口部件及原材料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机组等在内的共计17类148种重大装备,其中,在原目录的基础上调整了24种装备范围,又新增了26种装备。在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上,如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29种装备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混流式水电机组等5种装备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合成气压缩机等4种装备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余装备未设执行截止期限。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共列246种需进口部件及原材料,并且只对应《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三大类需国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并不涉及全部。在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上,如环吊大车等52种需进口部件及原材料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电流互感器(含备品)等19种需进口部件及原材料截至2017年12月31日;端盖螺栓锻件等4种需进口部件及原材料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未设执行截止期限。 点评人:王文清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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