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前,一客户因迟延交货,根据合同约定,该客户支付我公司违约金12万元(非延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之规定,违约金是否仅指延期付款利息?对非延期付款利息的违约金就不计入销售收入中吗?
答:根据《》()文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违约金括号内的内容-“延期付款利息”,应当是涵盖在违约金之中,而并非说明违约金仅指延期付款利息。所以,在购销业务中,购买方向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任何违约金均应当计入销售收入中。但违约金计入销售收入的前提是发生了交易,对于未实际履行合同交易,对购买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因销售方并不存在销售行为,由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当然无须计入销售收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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