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是直接发给员工的食堂餐补,需要缴纳个税吗?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劳保、节日慰问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4
问:请问,差旅费补贴及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及法律依据,谢谢! 答: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的差旅津贴可以不计算个税,但是不符合津贴标准的各个补贴均是征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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