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04
摘要: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按照执行。

  事项名称2.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况(包括种类、数量、股票登记日期的市场价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场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基础情况表》、《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延期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延期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表1)

  2.股权奖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与延期缴税情况;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权奖励,但不符合延期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延期纳税的,按具体情况选择“事项名称3.1”、“事项名称3.2”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3.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6〕32号”文执行。

  事项名称3.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股权奖励的情况(包括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

  3.股权奖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申报、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权)期权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2)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票(权)期权,但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事项名称4.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4.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期权(授权时不可转让)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时即可转让,且在境内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授权日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权)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权)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公平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扣缴义务人对于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需提供按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证据资料;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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