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04
摘要: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按照执行。

  事项名称5: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2)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事项名称5.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5.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股票登记日期的市场价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场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6: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期限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3)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完整清晰填写;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事项名称7: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2);

  2.股权奖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奖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股权奖励相关备案及备查资料。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按“事项名称7.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权奖励,但备案资料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具体情况选择“事项名称7.2”、“事项名称7.3”、“事项名称7.4”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7.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期限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3)。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完整清晰填写;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事项名称7.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6〕32号”文执行。

  事项名称7.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6〕3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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