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将两家在当地股本低而利润极高的境外非居民企业包装成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导管公司,以优惠税率接收3000多万的股息。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导管公司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为了少缴税,方式和手段无所不用其技。 1 企业如何露出马脚? 根据一家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X公司和Y公司的注册地都在香港,是国内多家大型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 X公司股本1万港元,2011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近5亿港元;2012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近300万港元;2013年营业收入16500港元,净利润近9000万港元。 Y公司股本3万港元,2011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近10亿港元;2012年无营业收入,净利润1100多万港元;2013年营业收入16500港元,净利润2.34亿港元。 两家公司都具备了设在低税地、投资股本低而利润极高的“导管”特征。显然这两家公司就是以避税为目的的导管公司。 2 “天兵天将”从天而降! 为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信息的实时精准掌控,精准收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股票减持信息等问题,青岛市国税局依靠“网络爬虫”技术自主研发了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 通过运用“网络爬虫”技术设定程序,可以根据既定的目标更加精准选择抓取相关的网页信息,有助于在互联网海量信息中快捷获取有用的涉税信息。 于是乎,该局稽查人员通过“爬虫”发现了X公司和Y公司的两组异常数据。企业是否存在逃税问题?查,马上查! 3 厘清“受益所有人”概念 “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概念,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个人),才有资格享受我国与特定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的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这两家境外企业是否有违“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这两家境外企业是否违规享受了有关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4 中介公司拒不配合,怎么破? 面对稽查人员的质疑,代理X公司和Y公司税务业务的知名国际会计机构表示:“资料我们在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已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批已通过,表明有关身份认定资料符合要求,为什么还要审核?” 面对中介公司的拒不配合,稽查人员一时间也无从入手。因为对有关认定有异议时,稽查人员需要自己举证。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前,“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请采用审批前置程序,申请人按要求报送材料,审批通过即可享受有关待遇。 5 稽查“爬虫”从网上找证据 俗话说: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 借助“爬虫”软件,稽查人员逐渐发现,X公司和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H集团旗下的青岛H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H投发),且近年来X公司和Y公司与H集团旗下的H股份有限公司间发生过多次资本运作活动。 于是,H投发与X公司、Y公司的历次资本运作活动公告信息渐渐浮出水面。从这些信息中,稽查人员发现X公司和Y公司符合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中规定的多项有关“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不利因素的特征。 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公司高管及员工均未在该公司有实质性任职,员工人数与资产规模、所得数额不相匹配。 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缺乏实质控制权或处置权,基本不承担经营风险。 面对稽查人员的铁证,两家公司最终都愿意依法补缴违规享受的3000多万元股息收入优惠税款,同时接受税务机关新的身份认定。 权威点评 现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组织架构设计套取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损害国家税收权益。在此背景下,国地税协作,共享大数据,利用“网络爬虫”原理调用百度、搜狗等知名搜索引擎的接口,获取其他方面诸如实际关联公司、经济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是轻而易举的事儿。各位,税务局查税用上的招式越来越多,这是科技发展的必然啊,税务局与时俱进,纳税人也要更加谨慎,坚持诚信纳税,防范税务风险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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