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2018-12-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目录》所列示的清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适时更新《目录》。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研究决定,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需说明的事项 (一)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执行范围;二是明确了纳税人可根据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判断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明确了执行时限。 (二)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三)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内容与税务总局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有哪些变化? 1.根据税务总局授权,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了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层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的内容,同时对全文废止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录》的优惠项目一共有82项。 2.在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我区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目录》会更新吗? 根据税务总局23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情况及管理需要,适时更新。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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