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抵扣“一二三四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姜涛 人气: 时间:2019-10-18
摘要:需要强调的是,旅客运输服务必须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所取得的票据须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实务中,有一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抵扣凭证,是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购票并开始接受服务,4月1日及以后才结束服务。这种情况下,由于服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且票据的取得时间也在4月1日前,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对如何把握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一直比较困惑。在此,笔者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总结交通费进项税额抵扣“一二三四法”,归纳了一些政策适用技巧,供读者参考。

  一个时间点

  4月1日,是适用交通费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必须关注的一个时间节点。

  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旅客运输服务必须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所取得的票据须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实务中,有一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抵扣凭证,是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购票并开始接受服务,4月1日及以后才结束服务。这种情况下,由于服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且票据的取得时间也在4月1日前,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两类员工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旅客仅指两类人:一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类人员发生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的运输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类凭证

  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三类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过,购买方为个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运凭证。

  值得关注的是,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客运凭证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如果票据上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是手写的旅客身份信息,则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例如定额汽车客票,就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四种计算方法

  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额呢?针对取得的凭证不同,有四种计算方法。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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