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53号 2004-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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