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6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7-15
摘要: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44号        2002-07-15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精密机械厂、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分别由总厂、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总厂、公司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兵器工业集团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7月15日

标签: 企业重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